湖南一消费者买的长城哈弗新车有维修记录 销售4S店辨称是厂家对车辆升级服务

指尖V生活

2024-03-19 01:15

近日,湖南省娄底市消费者彭耀庭向指尖客户端反映,去年自己在娄底市永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华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全新的哈弗牌车后,不久发现这辆新车“不新”,是二手车,永华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新车存在一条维修记录

彭耀庭介绍,他于2023年1月6日与永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当天即向永华汽车销售公司交纳全部购车款,购买了哈弗M6自动精英型汽车。

彭先生说,当时该公司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绝无泡水、事故、试营等情况。可是在2023年4月18日进行首次维保时,他发现车在2022年8月8日存在一条维修的记录,询问后才知道该车曾经登记在曾某某的名下,曾某某也与永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并于2022年7月31日开具了完税发票。

“更令我气愤的是,车辆在2022年8月8日进行了维修,将车辆稳定系统及制动液进行了更换,维修单上送修的原因是索赔。我把该情况告知谭姓销售员,让其给解释,他说反馈后让售后经理联系我,但一直没有回复我。”彭先生说。

购车人要求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彭耀庭认为,永华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以次充好,故意隐瞒车辆在未交付给其时,即已被买卖、维修的事实,严重侵犯了他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永华汽车销售公司的故意欺骗行为,已构成民法上的欺诈,“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永华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我的损失。”彭耀庭说。

永华汽车销售公司坚称车是新车

永华汽车销售公司刘梦贵经理在接受指尖客户端记者采访时说:“我们在流程上有一定的失误,确实有消费者在彭先生购买该车之前曾经想购买过这辆车,当时交了订金,公司提前给消费者开了完税发票,但是因为消费者的原因最后这辆车没有销售出去。在此期间,厂家给我们发通知,要求对该车进行车辆稳定系统的配件升级服务,这种升级服务是对消费者负责任的,不是消费者彭先生理解的维修。”

2023年12月1日,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调查过此事的娄底市娄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暂不能认定永华汽车销售公司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六条所指的欺诈行为。”

刘梦贵经理说:“我们曾经想给予彭先生2000元的经济补偿,但是彭先生认为这种行为是欺诈,要求对车辆进行三倍赔偿,这个要求太高了。”

律师说法:永华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涉嫌欺诈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沈程方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车无论开出去还是没开出去,无论是商家还是厂家,都有过维保痕迹,当事人彭先生购买的时候不知情,汽车公司的行为涉嫌欺诈。”

沈程方说,首先在彭先生购买案涉车辆时,永华汽车销售公司故意隐瞒了汽车被维修事实,构成欺诈。众所周知,汽车作为一个高危高风险交通工具,其关系到生命财产,车辆安全性最为重要,一辆汽车被维修的记录,足以影响或决定任何一个消费者的购车意愿,因客户的真实需求是购买新车。

其次,在永华汽车销售公司向彭耀庭履行主要义务交付车辆时,永华汽车销售公司向彭耀庭隐瞒了车辆维修的事实,构成欺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8日发布的《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1号)中第17号指导案例中规定,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心理状态上分析,新车变成二手车,无法让常人接受,且永华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一个汽车销售4S店,彭耀庭在永华汽车公司处的购买意愿是新车,并非是经维修后的车辆,更不是二手车,永华汽车销售公司为了达到完成车辆交付的目的,隐瞒车辆维修事实,是对消费者的严重不负责任。由此,永华汽车销售公司向彭耀庭交付维修后的车辆,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足以构成销售欺诈。

最后,由于永华汽车销售公司涉嫌欺诈行为,彭耀庭有权要求撤销《销售合同》,永华汽车销售公司应当依法向彭耀庭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 :吴强

编辑:胡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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