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785-2019英文版翻译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ChinaAutoRegs|GB 4785-2019英文版翻译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Prescription for Installation of the External Lighting and Light-Signaling Devices for Motor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
GB 4785-2019英文版
GB 4785-2019英文版
CONTENTS
Foreword
1 Scope
2 Normative References
3 Terms and Definitions
4 General Specifications
5 Individual Specifications
6 Inspection Rules
7 Implementation Date
Annex A (Normative) States of loading to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in determining variations in the vertical orientation of the passing beam
Annex B (Informative) Examples of lamp surfaces, axes, centers of reference, and angles of geometric visibility
Annex C (Normative) Invisibility of a red lamp to the front and invisibility of a white lamp to the rear
Annex D (Normative) Measurement of the variation of passing-beam inclination as a function of load
Annex E (Normative) Road test
Annex F (Normative) Indication of the vertically downward inclination of the passing-beam headlamps cut-off and of the front fog lamp cut-off
Annex G (Normative) The controls for the headlamp-leveling devices
Annex H (Normative) Automatic switching conditions passing-beam headlamps
Annex I (Normative) Observing area towards the apparent surface of manoeuvring lamps
Bibliography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及挂车的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的一般要求、特殊规定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 M、N 和 O 类汽车及挂车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 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977 颜色的表示方法
GB4094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4599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4660 机动车用前雾灯配光性能
GB5920 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
GB11554 机动车和挂车用后雾灯配光性能
GB11564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GB12676 商用车辆和挂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15235 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
GB15766.1 道路机动车辆灯泡 尺寸、光电性能要求 GB17509 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GB18099 机动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 GB18408 汽车及挂车后牌照板照明装置配光性能 GB18409 汽车驻车灯配光性能
GB21259 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
GB/T21260 汽车用前照灯清洗器
GB21670 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23254 货车及挂车 车身反光标识 GB23255 汽车昼间行驶灯配光性能
GB25990 车辆尾部标志板
GB25991 汽车用 LED 前照灯 GB/T30036—2013 汽车用自适应前照明系统 GB/T30511 汽车用角灯配光性能
ECER37 关于批准用于已经批准的机动车和挂车灯具中的灯丝灯泡的统一规定(Uniformprovi- sionsconcerningtheapprovaloffilamentlampsforuseinapprovedlampunitsofpower-drivenvehi- clesandoftheirtrailers)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型式检验 typetest
就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数量和方式对某一车型进行型式试验。
3.2
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相关的车辆型式 vehicletypewithregardtotheinstallationoflightingand
light-signallingdevices
下述内容不存在差异的车辆,即认为是同一车辆型式:
———车辆的外形及尺寸;
———装置的安装数量和位置;
———前照灯调光装置;
———悬挂系统。
可视作同一型式的情况:对于某些车辆与上述有 所差异,但 其差异并不改变车辆安装灯具的种类、 数量、位置、几何可见度和近光光束的倾斜度以及选装灯具的安装与否。
3.3
横截面 transverseplane
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正交的竖直面。
3.4
空载车辆 unladenvehicle
无驾驶员、乘务员、乘客和载荷,但带有充足的燃料、备用车胎和常用工具的车辆。
3.5
装载车辆 ladenvehicle
装载制造商技术上允许最大质量的车辆,其装载状况分布在车轴上。
注:各种装载状况参见附录 A。
3.6
照明和光信号装置 lightingandlight-signallingdevice
用于实现一项或多项功能的单元、单元组或安装单元。
3.6.1
照明功能 lightingfunction
照亮车辆行驶道路或行驶方向上的物体。
3.6.2
光信号功能 light-signallingfunction
向其他道路使用者发出或反射光信号,表明车辆存在或运动状态的改变。
3.7
光源 lightsource
一个或几个发光体,可由一个或几个灯罩以及一个用于机械和电路连接的灯头组成。
3.7.1
可更换光源 replaceablelightsource
不用工具就能插入灯座和从灯座上取出的光源。
3.7.2
不可更换光源 non-replaceablelightsource
固定在光源模块或照明单元中,只能随光源模块或照明单元进行整体更换的光源。
3.7.3
光源模块 lightsourcemodule
一个装置的专用光学部件,包含一个或几个不可更换光源。其可带有符合可更换光源要求的灯座。
3.7.4
灯丝灯泡光源 filamentlightsource 灯丝灯泡 通过灯丝本身发热发光的光源。
3.7.5
气体放电光源 gas-dischargelightsource
通过电弧放电发光的光源。
3.7.6
发光二极管 light-emittingdiode;LED
一种由半导体材料制成的固体光源。
3.7.7
发光二极管模块 LED module LED 模块
只包含 LED 光源的光源模块。可带有符合可更换光源要求的灯座。
3.7.8
目标光通量 objectiveluminousflux
在光源标准数据页中规定的光通量值,不包括公差。
注 1:光 源标准包括 GB15766.1、ECER37、ECER99、ECER128等 。
注 2:对 于不符合 ECER128要 求的 LED 模块 ,该 LED 模块的目标光通量值在 LED 模块技术文件中标明。
3.8
电光源控制器 electroniclightsourcecontrolgear
在电源和光源之间控制光源电压和/或电流的一个或几个部件。
3.8.1
镇流器 ballast
在电源和光源(允许整合入光源或灯具中)之间稳定气体放电光源电流的一种电子光源控制装置。
3.8.2
启辉器 ignitor
用于点燃气体放电光源电弧的一种电子光源控制装置。
3.8.3
可变光强控制器 variableintensitycontrol
一种装置,可自动控制可变光强光信号装置,使其发出稳定且可识别的光信号。
注:可变光强控制器可以是灯具的一部分 ,或 车辆的一部分 ,或 独立于上述灯具和车辆。
3.9
灯具 lamp
用于照明道路或向其他使用道路者发出光信号的装置。
注:牌照灯和回复反射器也属于灯具。
3.9.1
独立灯 independentlamps
在基准轴线方向上,具有分开的视表面、分开的光源和分开的灯体的装置。
注:对于牌照灯和第 5、6类 转向信号灯 ,本 定义中的视表面替换为透光面。
3.9.2
组合灯 groupedlamps
在基准轴线方向上,具有分开的视表面、分开的光源和共同的灯体的装置。
注:对于牌照灯和第 5、6类 转向信号灯 ,本 定义中的视表面替换为透光面。
3.9.3
复合灯 combinedlamps
在基准轴线方向上,具有分开的视表面、共同的光源和共同的灯体的装置。
注:对于牌照灯和第 5、6类 转向信号灯 ,本 定义中的视表面替换为透光面。
3.9.4
混合灯 reciprocallyincorporatedlamps
在基准轴线方向上,具有分开的光源或在不同情况下工作的单一光源(如光学的、机械的、电气的差 异),全部或部分共有视表面和共同的灯体的装置。
注:对于牌照灯和第 5、6类 转向信号灯 ,本 定义中的视表面替换为透光面。
3.9.5
单功能灯 single-functionlamp
装置上产生单一照明或光信号功能的相关部分。
3.9.6
可藏灯 concealablelamp
不使用时,可以通过移动罩盖,或灯,或采用其他适当的方法,部分或全部隐藏起来的灯具。
3.9.7
远光灯 driving-beamheadlamp;main-beamheadlamp
用于车辆前方远距离道路照明的灯具。
3.9.8
近光灯 passing-beamheadlamp;dipped-beamheadlamp
用于车辆前方道路照明,对来车驾驶员和其他使用道路者不造成眩目或不舒适感的灯具。
3.9.8.1
主近光 principalpassing-beam;principaldipped-beam
近光光束,但不包括红外(IR)发射器和/或弯道照明附加光源提供的光束。
3.9.9
转向信号灯 direction-indicatorlamp
转向灯 用于向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将向右或向左转向的灯具。 注:转向信号灯也可作为车辆警告系统的一部分。
3.9.10
制动灯 stoplamp
向车辆后方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正在制动的灯具。
3.9.11
后牌照板照明装置 rear-registrationplateilluminatingdevice
牌照灯
用于照明后牌照板空间区域的装置,该装置可由几个光学元件组成。
3.9.12
前位灯 frontpositionlamp
从车辆前方观察,表明车辆存在和宽度的灯具。
3.9.13
后位灯 rearpositionlamp
从车辆后方观察,表明车辆存在和宽度的灯具。
3.9.14
回复反射器 retro-reflector
通过反射外来光源照射的光,向位于光源附近的观察者表明车辆存在的装置。
3.9.15
醒目标志 conspicuitymarking
为增强车辆的可识别性而安装或粘贴在车身表面的反光材料的组合,从 车辆侧面或后方 (对 于挂 车,还包括从前方)观察时,提高车辆可识别性的装置。
3.9.16
危险警告信号 hazardwarningsignal
同时打开车辆上所有的转向信号灯,以向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暂时具有某种特殊危险。
3.9.17
前雾灯 frontfoglamp
用于改善在雾天或类似低能见度情况下车辆前方道路照明的灯具。
3.9.18
后雾灯 rearfoglamp
在雾天或类似低能见度情况下,从车辆后方观察,使得车辆更为易见的灯具。
3.9.19
倒车灯 reversinglamp
用于照明车辆后方道路和警告其他使用道路者,车辆正在或即将倒车的灯具。
3.9.20
驻车灯 parkinglamp
在车辆驻车状态时开启,用于引起人们注意,在某区域内有一静止车辆存在的灯具。
3.9.21
示廓灯 end-outlinemarkerlamp
安装位置尽可能靠近车辆外缘和车顶位置,用来表明车宽的灯具。
注:对于某些车辆和挂车 ,示 廓灯用来补充前 、后 位灯 ,以 引起对其整体的特别关注。
3.9.22
侧标志灯 sidemarkerlamp
从车辆侧面观察时,表明车辆存在的灯具。
3.9.23
昼间行驶灯 daytimerunninglamp
昼间行驶时,使得车辆更为易见的一种面向前方的灯具。
3.9.24
角灯 corneringlamp
为车辆即将转向的近前方道路转角处提供辅助照明的灯具。
3.9.25
自适应前照明系统 adaptivefrontlightingsystem;AFS
一种前照明装置,提供具有不同特 性的光束,用 来自动适应近光灯和远光灯 (若 适用 )的 各种使用 条件。
3.9.25.1
照明单元 lightingunit
用于提供一个或多个 AFS照明功能或作为其一部分的发光组件。
3.9.25.2
安装单元 installationunit
包含一个或多个照明单元的不可拆分壳体(灯体)。
3.9.25.3
照明模式 lightingmode
AFS的一种前照明功能模式状态,其由制造商规定,用于适应车辆和环境条件。
3.9.25.4
系统控制器 systemcontrol
AFS中用于接受 AFS控制信号,并自动操作控制照明单元的部件。
3.9.25.5
AFS控制信号 AFScontrolsignal
向系统输入的 AFS各模式的控制信号(V、E、W、T),或者向系统输入的任何附加控制信号,或者从 系统输出至车辆的控制信号。
3.9.25.6
中性状态 neutralstate
AFS中的 C级近光(基础近光)模式或远光模式,此时系统中无 AFS控制信号。
3.9.25.7
自适应远光 adaptivemain-beam
AFS的远光光束,根据来车或前方车辆调整光束模式,来提 高较远范围内驾驶员的可见度,而 不对 其他道路使用者产生不舒适、眩目或分散其注意力。
3.9.26
互存灯系统 interdependentlampsystem “Y”型灯系统 两个或三个具有相同功能、相互依存的灯具组合。
3.9.26.1
互存灯 interdependentlamp
“Y”型灯
互存灯系统的一部分装置,各互存灯同时点亮、具 有基准轴线方向上分开的视表面和分开的灯体, 也可以具有分开的光源。
3.9.27
紧急制动信号 emergencystopsignal
向车后的其他使用道路者发出的车辆正在实施高减速度的紧急制动减速的警示信号。
3.9.28
牵引杆挂车标志灯 markerlampfordraw-bar-trailer
安装在牵引杆挂车前部,前白后红的标志灯,用来辅助其他信号灯,表明车辆存在的灯具。
3.9.29
慢行灯 manoeuvringlamp
车辆慢行时,为车辆侧方提供辅助照明的灯具。
3.9.30
追尾警告信号 rear-endcollisionalertsignal;RECAS
由前车向后车发出的一种自动信号。用以警告后车辆采取紧急行动以避免碰撞。
3.9.31
“D”型灯 lampsmarked “D”
允许单独使用,或将两个灯作为一个总成看作一个“单灯”使用,分别进行型式试验的独立灯。
3.10
透光面 lightemittingsurface
透明材料的全部或部分外表面,该表面由装置制 造商在试验所附的图纸中标出。 宜依照以下条件
标出:
a) 在外配光镜有纹理的情况下,透光面是外透镜的全部或部分表面; b) 在外配光镜无纹理的情况下,外配光镜可忽略,透光面应在图纸中标出。 注 1:透 光面的示例参见附录 B中 B.3.1和 B.3.4.
注 2:条 件 b)的 示例参见 B.3.5。
3.10.1
有纹理外配光镜 texturedouterlens
有纹理外配光镜区域 texturedouterlensarea
全部或部分的外配光镜,其设计用来影响光源光束的传播,例如使光线与其原方向产生明显偏移。
3.11
发光面 illuminatingsurface
注:发光面的示例参见附录 B。
3.11.1
照明装置的发光面 illuminatingsurfaceofalightingdevice
反射镜整个口径在一个垂直于基准轴线的横截面上的垂直投影,或 对于具有椭球面反射镜的前照 灯,其投影透镜在一个垂直于基准轴线的横截面上的垂直投影。若照明装置没有反 射镜,则 适用 3.11.2 的定义。若灯具的透光面只占据反射镜口径的一部分,则只考虑该部分的投影。
对于近光灯,发光面受到明暗截止线在配光镜上 视在图样的限制。 如果反射镜和配光镜之间的相 对位置可以调节,则应保持在平均调节位置上。
对于安装 AFS的情况:当照明功能同时由单侧的 两个或更多的照明单元共同形成,则 发光面由这 些照明单元共同组成(例如,图3中,照明装置 8、9、11的单个发光面,按其各自位置,共同组成了位于车 辆右侧的发光表面)。
注:照明装置的发光面涉及的灯具包括 :远 光灯 ,近 光灯 ,前 雾灯 ,倒 车灯 ,角 灯 ,自 适应前照明系统。
3.11.2
除回复反射器外的光信号装置的发光面 illuminatingsurfaceofalight-signallingdeviceotherthan aretro-reflector
光信号装置在垂直于基准轴线且与透光面外表面相接触的平面上的垂直投影。该投影的周边由位
于投影平面上的诸屏蔽框边缘确定,在基准轴线方向上每次仅能发射出98%的发光强度。
注:除回复反射器外的光信号装置的发光面涉及的灯具包括 :转 向信号灯 、制 动灯 、牌 照灯 、前 位灯 、后 位灯 、危 险警 告信号 、后 雾灯 、驻 车灯 、示 廓灯 、侧 标志灯 、昼 间行驶灯 、牵 引杆挂车标志灯。
3.11.3
回复反射器的发光面 illuminatingsurfaceofaretro-reflector
回复反射器上由一组平面所围成的面在垂直于其基准轴线平面上的投影。该组平面平行于回复反 射器基准轴线,且通过它的光学组件的最外边缘。在 确定回复反射器的上、下 和横向边缘时,只 考虑水 平面和垂直面。
3.12
视表面 apparentsurface
按制造商要求,或是投影在配光镜外表面上的发光面边界在特定观察方向一平面上的垂直投影,或 是透光面在特定观 察 方 向 一 平 面 上 的 垂 直 投 影,该 平 面 垂 直 于 观 察 方 向,且 与 配 光 镜 最 外 面 的 点 相 接触。
注 1:3.8.3定 义的可变光强控制器所引起的可变发光强度的光信号装 置 在 可 变 光 强 控 制 器 所 允 许 的 所 有 情 况 下, 其视表面允许可变。
注 2:视 表面的示例参见附录 B。
3.13
基准轴线 axisofreference;referenceaxis
由制造商规定 的 灯 具 特 征 轴 线,在 配 光 测 量 和 灯 具 安 装 时,作 为 角 视 场 的 基 准 方 向 (H =0°, V=0°)。
3.14
基准中心 centreofreference
基准轴线与透光面外表面的交点。由灯具制造商规定。
3.15
几何可见度角 anglesofgeometricvisibility
灯具视表面可见的最小立体角。该立体角由球的一部分确定,球心位于灯具的基准中心,中纬线与
地面平行。以基准轴线为基准,水平方向角β 表示经度,垂直方向角α 表示纬度。
3.16
外缘端面 extremeouteredge
平行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且与车辆外缘接触的平面。下列凸出物除外:
———轮胎与地面接触(变形)部分以及轮胎压力传感器的连接件;
———轮胎上的各种防滑装置;
———后视镜(间接视野装置);
———侧转向信号灯,示廓灯,前、后位灯,驻车灯,回复反射器和侧标志灯;
———固定在车辆上的海关封印,以及为了保护和固定这些封印的装置。
3.17
整体尺寸 overalldimensions
3.17.1
车宽 overallwidth
车辆两侧外缘端面的两个垂直平面间的距离。
3.17.2
车长 overalllength
垂直于车辆中央对称平面的两个垂直平面间的距离,即车辆前后外缘垂直平面的距离,但不包括下 列凸出物:
———后视镜(间接视野装置);
———示廓灯;
———机动车辆的连接装置。
注:对于挂车 ,其 总长或涉及长度的测量是包括挂钩长度的(除 非有特殊说明)。
3.18
单灯和多灯 singleandmultiplelamps
3.18.1
单灯 asinglelamp
下列几种情形的统称:
a) 一个装置或装置一部分,具有一个功能、一个或多个光源、一个在其基准轴线上的视表面(该 视 表面可以是连续的或是由两个或多个分开的部分组成);或
b) 两只“D”型灯组成的组合件;或
c) 两只独立回复反射器(分开进行型式试验)组成的组合件;或
d) 由两只或三只互存灯具组成的互存灯系统。
3.18.2
双灯 twolamps
偶数灯 anevennumberoflamps
两只灯具,使用同一带(条)状透光面的装置,且透光面对称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
3.19
两灯间距 distancebetweentwolamps
在基准轴线方向上两视表面之间的最短距离。若该间距明显满足本标准要求,则 不需要确定视表
面的精确边缘。
3.20
工作指示器 operatingtell-tale
用于指示某一装置已被接通,并表明其工作是否正常的指示灯或蜂鸣器(或任何等效信号)。
3.21
接通指示器 closed-circuittell-tale
用于指示某一装置已被接通,但并不表明其工作是否正常的指示灯(或任何等效信号)。
3.22
选装灯 optionallamp
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由制造商决定是否安装的灯具。
3.23
地面 ground
水平的车辆停放面。
3.24
可移动部件 movablecomponents
车辆的可动部件。不使用工具,可以通过倾斜,转动 或滑动改变位置的车身面板或其他车辆部件。
但不包括载货车的可倾斜驾驶室。
3.25
可移动部件的正常使用位置 normalpositionofuseofamovablecomponent
可移动部件处于由车辆制造商规定的使用位置。
3.26
车辆正常使用状态 normalconditionofuseofavehicle 对于机动车,车辆已准备行驶,发动机已起动,可移动部件已处于可移动部件的正常使用位置(3.25)。 对于挂车,已与牵引的机动车连接,后者已处于上 述的状态,其 可移动部件也处于可移动部件的正常使用位置(3.25)。
3.27
车辆驻车状态 parkconditionofavehicle 对于机动车,车辆静止,其发动机停止工作,可移动部件处于可移动部件的正常使用位置(3.25)。 对于挂车,已 与 处 于 上 述 状 态 的 牵 引 机 动 车 连 接,可 移 动 部 件 处 于 可 移 动 部 件 的 正 常 使 用 位置(3.25)。
3.28
弯道照明 bendlighting
一种在弯道提供增强照明的照明功能。
3.29
成对 pair
具有相同功能,分别安装于车辆左右侧的一对灯具。
3.29.1
配套成对 matchedpair
作为成对灯具,具有相同功能,作为一个整体符合配光要求,分别安装于车辆左右侧的灯。
3.30
H 平面 Hplane
通过灯具基准轴线的水平平面。
3.31
顺序开启 sequentialactivation
灯具中的各光源由电子系统控制,按预置序列打开。
4 一般要求
4.1 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应保证在 3.26定 义的车辆正常使用状态下,即 使受到振动,仍 应符合本标准中 对于各装置以及整车的要求。不能由于不当操作引起对装置不正确的调整。 特别是灯具不能松动和 失调。
4.2 近光灯、远光灯和前雾灯的安装,应便于其照准的正确调节。
4.3 所有的光信号装置(包括安装于车辆侧 面的光信号装置 )安 装时其基准轴线应平行于车辆在道路
上的停放面。此外,对于侧回复反射器和侧标志灯,其 基准轴线应垂直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而 所有其 他光信号装置的基准轴线则与之平行。每个方向上允差为 ±3°。 如果制造商另有特殊安装说明,也 应 遵循。
4.4 如无特别说明,检验灯具安装高度和方向时,被测车辆应空载并置于水平地面 上,车 辆应处于 3.26 定义的状态中。AFS应处于中性状态。
4.5 成对灯具的安装要求,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相对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对称地安装在车辆上(以灯具外形 来判断,而 不是 3.11定 义的发光 面边缘)。
b) 相对于纵向对称平面,相互对称,不包括灯具的内部结构。
c) 满足相同的色度要求和配光要求。本条不适用于配套成对的 F3级前雾灯。
4.6 对于外形不对称的车辆,也应尽可能满足4.5要求。
4.7 单灯以及组合灯、复合灯和混合灯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灯具在符合各自的光色、安装位置、方向、几 何可见度、电 路连接和其他要求的情况下,彼 此可 以组合、复合或混合。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在组合、复合或混合的其他灯具均关闭的情况下,灯具应满足其配光和色度要求。 对于前 位灯或后位灯与一个或多个功能混合,并 同时工作的情况,应 保证该功能和前位 灯/后 位 灯同时打开时,满足该功能的色度要求。
2) 制动灯不准许与转向灯混合。
3) 若制动灯与转向灯组合的情况,应保证视 表面在垂直于基准轴线方向上的投影所形成的 不同颜色的相邻区域边界,水平和垂直 方向直线穿越上述边界不能超过两次。 且基准轴 线方向上,基于透光面的视表面不得有任何重叠。
b) 对于单灯,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对于3.18.1a)所述的单灯,若视表面由在基准轴线方向上几个分开的部分共同组成,应满 足下列要求:各部分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的 投影面积之和不应小于该功能边界在基准轴线 方向上投影的外围最小四边形面积的 60%;或 在基准轴线方向上,两 个相 邻/相 切的部分 间距不超过75 mm(间距测量 方向垂直于基准轴线 )。 本要求对于远光灯、近 光灯、前 雾 灯和回复反射器不适用。
2) 对于3.18.1b)或3.18.1c)所述的两只“D”型灯或两只独立回复反射器,应满足下列要 求: 两只灯具或回复反射器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的视表面面积之和,不 应小于该功能边界在基 准轴线方向上投影的外围最小四边形面积的 60%;或 在基准轴线方向上,两 视表面相邻 间距不超过75 mm(间距测量 方向垂直于基准轴线)。 带 (条 )状 灯具中一部分可以作为 “D”型灯具。
3) 对于3.18.1d)所述的单灯,应符合4.7b)1)要 求。 同一灯体或外配光镜包含两只及两只 以上灯具(或视表面),不作为互存灯系 统。 带 (条)状 灯具中一部分可以作为互存灯系统 的一部分。互存灯系统中所有光源应同时打开和关闭。
c) 带(条)状双灯或偶数灯外形应对称于车辆纵向对称平 面,长 度不小于 0.8 m,其 两端至车辆外 缘端面的距离不大于0.4 m;光源 不少于两个,且 尽量靠近两端;透 光面可以由数个并列的发 光单元构成,此时,这些发光单元的透光面并列在横截面上的投影应符合4.7b)1)要求。
4.8 最大离地高度应从基准轴线方向上视表面的最高点开始测量,最小离地 高度应从基准轴线方向上 视表面的最低点开始测量。(若安装位置明显满足本标准要求,则不需要确定任何表面的精确边缘。)以
下情况除外:
a) 对于离地高度可减小几何可见度要求的情况,应以灯具 H 平面为基准,测量离地高度。
b) 对于近光灯和前雾灯,最小离地高度应从光学系统的(例如:反射镜、配光镜、投射透镜)有 效口 径的最低点开始测量。
c) 横向安装位置,对于全宽 度:由 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基准轴线方向上的视表面边缘确 定。对于两灯间距,由基准轴线方向上视表面的诸内边缘确定。
4.9 如无特殊说明,灯具 工作期间,其 光学特性 (如:光 强、颜 色、视 表面等)不 得 随 意 改 变。 以 下 情 况 除外:
a) 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和符合5.18.7规定的侧标志灯,以及紧急制动信号允许闪烁。 b) 光学特性允许变化的情况:
———随外界环境光变化;
———随其他灯具开启而进行的变化;
———当灯具切换为另一个功能。
所有上述光学特性变化应符合灯具相关的技术规定。
c) 1、1a、1b、2a或2b类转向灯的光学 特性,在 符合 GB17509 规定的前提下,允 许采用顺序开启 的闪烁方式。2a和2b类转向灯按5.23.1执行紧急制动信号时不得使用该闪烁方式。
4.10 对于3.9中 定义的诸灯,从 车前应观察不到红光,从 车后应观察不到白光(车 辆内部灯除外)。 如有异议,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检验:
a) 前视红光不可见度:当观察者在附录 C所示,离车辆前部相距25m,区域1的横截面内移动观 察时,不应直接看到红色灯具的视表面(车辆尾部红色侧标志灯除外),见图 C.1。
b) 后视白光的不可见度:当观察者在附录 C所示,离车辆尾部相距25m,区域2的横截面内移动 观察时,不应直接看到白色灯具的视表面(倒车灯和车辆侧面的醒目标志除外),见图 C.1。
c) 在上述两个横截面内,观察者进行移动观察的区域1和区域2范围: 1) 高度:由两个离地高度各为1 m 和2.2 m 的水平面限定。
2) 横向:在车前和车后,分别由两个垂直平面限定。该两垂直平面与车辆纵向对称平 面成向 外15°角,且通过与限定车宽的,平行于车辆 纵向对称平面的垂直平面的接触点。 若有多 个接触点,则车前相交于最前面的接触点,车后的相交于最后面的接触点。
4.11 电路连接应保证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若安装)、侧标志灯(若安装)、牌 照灯和牵引杆挂车标志 灯只能同时打开或关闭。下列情况除外:
a) 前位灯、后位灯、侧标志灯(与上述灯复合或混合)作为驻车灯使用时。 b) 侧标志灯与转向信号灯一起闪烁时。
c) 光信号系统处于5.2.7.6b)情况时。
d) 近光灯和/或远光灯和/或前雾灯按4.12代替前位灯功能时。
e) 当位置灯开关处于关闭挡,并且发动机(推 进系统)的 点、熄 火控制装置处于使发动机 (推 进系 统)可以工作的状态时,前位灯和/或后位灯允许自动开启,直至发动机(推进系统)停止 工作或 按本标准相关要求关闭。但5.9.7和5.10.7情况除外。
4.12 电路连接应保证,即 只 有 当 上 述 4.11 中 的 诸 灯 打 开 时,远 光 灯、近 光 灯 和 前 雾 灯 才 能 打 开。 然
而,当远光灯和近光灯作为警告信号功能时,则上述情况不适用(即间歇地打开远光灯或近光灯,或间歇 地交替打开远光灯和近光灯)。且满足下列要求时,近光灯和/或远光灯和/或前雾灯可以代替前位灯的 功能:
a) 电路连接保证上述各任何灯具失效时,前位灯可以自动开启;且
b) 代替前位灯的各灯具/功能,应符合下列条件(应在相应灯具的检测报告中予以证明):
———符合5.9.5规定的前位灯几何可见度要求;且
———满足几何可见度范围内最小配光限值要求。
4.13 本标准中的“接通”指示器可用“工作”指示器替代。
4.14 对于可藏灯应满足下列要求:
a) 除了远光灯、近光灯和前雾灯在不使用时可隐藏外,其他灯具不应可藏。
b) 若使用中的可藏灯控制装置出现故障,灯具应仍处于使用位置,或者不使用工具即可移 动到使 用位置。
c) 利用一个控制开关,即可将可藏灯移至使用位置并打开,也可以不打开。然而当远光灯 和近光 灯组合时,上述控制开关应只能开启近光灯。
d) 在灯具到达使用位置之前,驾驶座旁的控 制开关应无法停止已打开的灯具移动。 若在移动过 程中会引起对其他使用道路者的眩目,则应在达到使用位置时才打开灯具。
e) 可藏装置在-30 ℃~+50 ℃的范围内,一旦开启控制开关,前照灯应在3s内达到使用位置。
4.15 光色采用 GB/T3977中 CIE1931XYZ 色度系统,见 表 1~ 表 4(本 标准的型式试验不涉及灯具 色度坐标的检测)。灯具的光色要求见表5。
4.16 车辆上灯具的安装数量应符合第5章特殊规定中的相应要求。
4.17 除回复反射器外的光信号装置发光面按下述方法确定:
a) 在确定发光面的上、下和横向边缘时,屏蔽框 边缘应是水平的或垂直的,并 以此计算到汽车外 边缘的距离和离地高度。 对于发光面的其他应用,例如两灯具或功能的间距,应考虑该发光表面的外形边界。屏 蔽框保持平行,且允许使用任何方向。
如果光信号装置的发光面完全或部分围绕另一个功能的发光面 (或 不发光的表面),则 发光面 可视为透光面本身(参见附录 B中 B.3.2,B.3.3,B.3.5和 B.3.6)。
b) 对于发光面的所有应用,确定上、下和横向边缘时,屏蔽框边缘应是水平的或垂直的。
4.18 对于安装在可移动部件上的后位灯、后转向灯、三角形/非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灯具在移动部件所有的固定位置上均符合各自的安装位置、几 何可见度、色 度和配光性能要 求。或当移动部件移至固定打开位置时,存在附加灯具会自动开启,替代移动部件上的 灯具符
合其安装位置、几何可见度和配光性能的要求。
b) 对于由两只“D”型灯组成 的灯具,只 需要其中一只满足在移动部件所有的固定位置上灯具的 安装位置、几 何可见度和配光性能要求即可 [即 认为满足 4.18a)],或 当移动部件移至固定打 开位置时,存在附加灯具会自动开启,替代移 动部件上的灯具符合其安装位置、几 何可见度和 配光性能的要求。
c) 对于使用互存灯系统,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当整个互存灯系统均安装于移动部件时:应满足4.18a)的 规定。 也允许当移动部件移至 打开位置时,存在附加灯具会自动开启,替 代移动部件上的灯具符合安装位置、几 何可见 度、色度和配光性能的要求。
———当互存灯系统(转向信号灯除外)中仅部分灯具安装在移动部件上时:制造商应保 证,移 动 部件在任何固定位置,系统中均有互存灯具,符合该功能的安装位置、向外几何 可见度、色 度和配光要求。移动部件在任何固定位置,互存灯具仍能满足相应配光限值要 求的,则 认 为满足向内的几何可见度要求。
———对于转向灯信号灯,移动部件在任何固 定位置,均 有互存灯符合该功能的安装位置、几 何 可见度、色度和配光要求。或,当移动部件移至打开位置时,存在附加灯具会自 动开启,替 代移动部件上的转向灯符合安装位置、几何可见度、色度和配光性能要求。
d) 在满足4.18b)和4.18c)要求时,移动部件不处于“可 移动部件的正常使用位置”时,允 许移动 部件上面相应的功能灯具关闭。
4.19 当移动部件不处于“可移动部件的正 常使用位置 ”时,装 置的安装不应造成其他使用道路者的过 分不适。
4.20 当灯具安装在移动部件上,且移动部件 处于 “可 移动部件的正常使用位置 ”,则 按本标准要求,灯 应始终能返回到制造商规定位置上。对于近光灯和前雾灯,若 移动部件从正常使用位置上移开并返回 10次,每次所测量的相对于其支撑件的倾斜角与10次平均值之间的偏差 不大于 0.15%,即 满足了上述 要求。若结果超出这个限值要求,则当按附录 D 检验车辆时,应对 5.2.6.1.1 中规定的允许范围进行调 整,减去超出量以缩小倾斜度的允许范围。
4.21 当从基准轴线方向观察时,任何可移动部件(不管是否装有光信号装置),在 所有固定位置上遮蔽 前、后位灯,前、后转向信号灯和前、后 回复反射器不应超过其视表面的 50%。 如果上述条件无法满足 时,应符合下列的要求:
a) 存在附加灯具会自动开启,并保证上述灯具在被移动部 件遮蔽基准轴线方向上视表面 50% 以 上的情况下,仍能符合所有安装位置、几何可见度、色度和配光性能要求。或
b) 在灯具试验材料中应加以说明:在 基准轴线方向上,移 动部件会遮蔽 50% 以上的视表面;且, 在上述情况下,车辆上应有注意事项明示用户,在 可移动部件的某些位置上,应 警告其他道路 使用者车辆的存在,例 如 使 用 警 告 三 角 牌 或 国 家 规 定 的 其 他 装 置。 本 要 求 不 适 用 于 回 复 反 射器。
4.22 除回复反射器外,所有的灯具(包括已有通过型式检验的灯具),在 装有光源 或/和 保险丝之后,若 无法点亮,则可不予考虑。
4.23 对于使用符合 GB15766.1和 ECER37中可更换灯丝灯泡 光源的灯具 (3.7.2 定义的不可更换光
源除外),其在车辆上的安装,应保证可以无需专用 工具或特殊工具,便 可对光源进行更换,除 非这些工 具在车辆上已有装备,且制造商应随车提供更换方法的详细说明。
对于光源模块,若其带有灯座与 GB15766.1和 ECER37中的可更换光源灯座相同,其也应符合 本 规定。
4.24 当后位灯发生暂时故障时,允许使 用光色,中 心发光强度和位置与其相近的灯具代替,同 时替代 灯保持原有的功能。在这期间,面板上的工作指示器(见3.20)应表明,发生暂时替代,需要检修。 4.25 若安装 AFS,其等同于一对近光灯,和一对远光灯(若配备)。
4.26 后转向灯、后位灯、制动灯(除 S4制动 灯)以 及后雾灯允许可变光强。 上述可变光强控制可对下 列至少一种外界影响同时产生反应:环境照明、雾、降 雪、降 雨、喷 雾、沙 尘、透 光面污染。 且应保证其光
强关系在变化过渡期间维持不变。在过渡期间不应出现可察觉的强烈变化。S4 类制动灯可以独立于 其他灯具产生光强变化。允许配备手动操作功能,允许驾驶员将上述灯具的光强调至其稳定光强状态, 也可将其恢复到自动可变状态。
4.27 对于 M 和 N 类车辆,申请人应向检测机构证 明,当 车辆电气系统处于对应机动车辆类别的稳定 电压运行时,远光灯、近光灯、制动灯、前位灯和后位灯装置的供电情况符合下列的规定:
a) 供电装置的终端电压在符合上述功能型式试验描述的条件下(如含有特殊供电装置、光 源电子 控制装置或处于次级操作模式对电压有特殊规定),电压不应超出型式试验描述文件中 的规定 电压范围。
b) 对于4.27a)中未涉及的供电情况,装 置或功能的终端稳定电压不得超过 6.75 V(6 V 系统 ), 13.5V(12V 系统)或28.0V(24V 系统)的 5% 以上。 允许装置本身带有终端最大电压控制 功能。
c) 对于自带光源控制器或可变光强控制器的灯具不适用上述4.27a)和4.27b)的规定。 d) 型式试验材料中,应提供文件证明符合性所用的方法和结果。
4.28 灯具的几何可见度一般要求按下述方法进行:
a) 当从远处观察时,在几何可见度范围内,不应有阻碍视表面所发光线传播的障碍物。若 灯具在 以往的型式检验时已存在障碍物,则在几何可见度内的这些障碍物可不予考虑。
b) 若在灯具近处测量,则沿观察方向平行移动,以得到相同的准确度。
c) 若安装灯具时,其视表面受到车辆部件的部 分遮蔽,则 应提供证明,表 明灯具未受遮蔽的部分 仍满足型式检验所需的配光值。
d) 对于离地安装高度小于750 mm 的灯具 [测 量方法参照 4.8a)],其 向下的几何可见度可以减 至5°。其相应的配光测量范围也可以减至5°。
e) 对于互存灯系统,其几何可见度应在所有互存灯开启时测量。
4.29 总质量不小于4500kg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 挂车的所有后位灯、后 转向信号灯和制动灯,其 透 光面面积应不小于一个80 mm 直径圆的面积;若 透光面不是圆形,其 形状应能容纳一个 40 mm 直径 的圆。
4.30 LED 模块允许不可更换。
4.31 在车辆静止且满足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时,非本标准定义的外部照明 和光信号装置可开启,但 不 得危害本标准定义的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有效性:
———发动机(推进系统)停止工作;
———驾驶员或乘客的车门已经打开;
———行李箱门已经打开。
5 特殊规定
5.1 远光灯(符合 GB4599除 A 级外、GB21259、GB25991要求的灯具)
5.1.1 配备
汽车应配备,挂车不应使用。
5.1.2 数量
两只或四只。对于 N3类车辆可以多安装两只远光灯。当车辆安装四只可藏式前照灯时,其 中两只 附加前照灯只允许用于昼间发出间歇光信号功能(见4.12)。
5.1.3 布局
无特殊要求。
5.1.4 位置
5.1.4.1 横向:无特殊要求。
5.1.4.2 高度:无特殊要求。
5.1.4.3 纵向:安装在车辆前面,要求发射光不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间接视野装置)或 车辆其他反 射面而引起驾驶员的不舒适。
5.1.5 几何可见度
发光面的可见度(包括从观察方向看来似乎不发 光的区域的可见度),应 保证在其周长上的众母线 形成的扩散区域内。该区域与前照灯基准轴线间的夹角不小于 5°。 发光面在配光镜最前部分横切面 内的投影边界是几何可见度角的始端。
5.1.6 方向
朝前。车辆单侧不得安装超过一只具有弯道照明功能而转动的远光灯。
5.1.7 电路连接
5.1.7.1 除非间歇地打开远光灯开启发出警告信号,远 光灯只有在前照灯开关位于前照灯的 “ON”(打 开)位置或处于“AUTO”(自动)位置,并存在近光 灯自动启动的条件时才可开启。 对于后一种情形,当 近光灯自动启动的条件不存在时,远光灯应自动关闭。
5.1.7.2 远光灯的控制可以是自动的,控 制信号应由可探测下列各项并对其做出反应的传感 器 系 统 产生:
———环境光线条件;
———迎面驶来的车辆上,前部照明装置和前部光信号装置发出的光线;
———前方行驶车辆的尾部光信号装置发出的光线。
允许安装额外的可提升性能的传感器功能。
本条中的“车辆”指 L、M、N、O 类车辆,并 认为这些车辆配备了回复反射器,并 且照明和光信号系 统已打开。
5.1.7.3 远光灯应可以随时手动开启或关闭,远光灯自动控制功能应可以手动关闭。此外,关 闭远光灯 和远光灯自动控制功能的手动操作方式应简单且直接,不准许有次级操作。
5.1.7.4 远光灯应同时或成对开启。 当按照 5.1.2 多安装两只远光灯时,N3 类车辆最多只能同时打开 两对。从近光变远光时,至少要打开一对远光灯。从远光变为近光时,所有的远光灯应同时关闭。
5.1.7.5 远光灯打开时,允许近光灯也开着。
5.1.7.6 当安装四只可藏式前照灯时,其上升位置应防止任何附加前照灯同时工作,后者只 是用于在昼 间发出间歇光信号。
5.1.8 指示器
应配备接通指示器。如果前照灯如5.1.7.1所述自动控制,则应向驾驶员提供远光的自 动控制已激 活的提示。在自动控制开启期间,该信息就一直显示。
5.1.9 其他要求
5.1.9.1 最大发光强度限值
所有可同时开启的远光灯,其最大发光强度之和应不超过430000cd。
5.1.9.2 远光灯最大光强总值的获得
5.1.9.2.1 在整车电源系统处于充电状态下,分别检测各远光灯最大光强,相加后获得,或
5.1.9.2.2 通过型式试验报告中远光Emax值计算获得。
5.1.9.3 对于自动开启和关闭的远光灯
5.1.9.3.1 5.1.7.1所述远光自动控制功能的要求
5.1.9.3.1.1 传感器可探测 的 由 其 他 车 辆 所 发 出 的 光 线 (如 5.1.7.1 所 述 ),最 小 范 围 边 界 由 下 述 角 度 确定:
———水平角度:向左15°,向右15°;
———垂直角度:见表6。
这些角度是以传感器孔径中心,以及一条穿过孔径 中心且平行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水平直线为 基准测得的。
5.1.9.3.1.2 传感器系统应能在水平直道上探测到:
———至少400 m 的距离范围内的迎面而来的机动车;
———至少100 m 的距离范围内的前方行驶的机动车或带挂车的车辆。
按上述要求检测时,迎 面 而 来 和 前 方 行 驶 的 机 动 车 或 带 挂 车 的 车 辆 应 开 启 位 置 灯 (若 适 用 )和 近 光灯。
5.1.9.3.2 5.1.7.1所述远近光功能相互间切换的要求
可自动执行,且应不会引起不适、注意力分散或眩目。
5.1.9.3.3 自动控制装置整体性能的证明方式
5.1.9.3.3.1 试验可由制造商提出的模拟方法或其他方法进行,但应经过检测机构认可。
5.1.9.3.3.2 附录 E 中 E.1 所述的驾驶试验。 自动控制装置的性能应按照制造商的描述 (提 交证明文 件)进行检验。对任何明显的故障都应提出异议(如闪烁)。
5.1.9.3.4 自动控制的远光灯自动开启条件
在5.1.9.3.1.1和5.1.9.3.1.2所述区域和距离范 围内,没 有探测到 5.1.7.2 所提及的车辆,且 所测环 境光线符合5.1.9.3.5规定。
5.1.9.3.5 自动控制的远光灯应自动关闭的情况
在远光灯自动开启的情况下,当在5.1.9.3.1.1和5.1.9.3.1.2区域和距离范围内,探测到符 合5.1.7.2 所定义“车辆”迎面而来或前方行驶时,远光灯应自动关闭。
当环境照度超过7000lx时,远光灯应自动关闭。 制造商应采用模拟或检测机构认可的方法证明对上述要求的符合性。 在必要情况下,使 用经过余
弦校正的传感器,在与车辆传感器安装高度相同的 水平面上测量照度。 制造商可通过充足的证明文件 或检测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证明。
5.2 近光灯(符合 GB4599 除 A 级外、GB21259、GB25991要求的灯具)
5.2.1 配备
汽车应配备,挂车不应使用。
5.2.2 数量
两只。
5.2.3 布局
无特殊要求。
5.2.4 位置
5.2.4.1 横向: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基准轴 线方向上的视表面外缘到车辆外缘端面的距离应不 大于400 mm。
在基准轴线方向上,两 视表面相邻边缘间的距离应不小于 600 mm。 然而,该 规定不适用于 M1 类 和 N1类车辆。对于其他类车辆,若车辆宽度小于1300 mm,则上述间距可减至400 mm。
5.2.4.2 高度:离地高度不小于500mm,不大于1200mm。对于 N3G 类(越野)车辆,最大高度可增加 到1500 mm。
5.2.4.3 纵向:装在车前。若发射光不直接或间接地由于后视镜(间接视野装置),或车辆其 他反射面而 引起驾驶员的不舒适感,即满足要求。
5.2.5 几何可见度
由3.15定义的α 和β 角来确定。 α:向上15°,向下10°; β:向外45°,向内10°。
前照灯邻近其他部件的存在,不应因二次效应引起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不舒适感。
